发布时间:2024-11-14 21:02:29 来源: sp20241114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近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发布,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出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在国新办6月21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表示,《条例》对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入崭新阶段
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于8年前。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8年来,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说。
据介绍,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累计审查的政策措施161.8万件,清理存量文件447万件,废止和修订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9.3万件,一批妨碍经营主体公平准入、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政策措施得到纠正,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得到有力破除。同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机制不断健全。
在此基础上,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条例》草案。《条例》一方面致力于回应经营主体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等方面的关切;另一方面致力于解决公平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的实施机制,强化监督保障措施,推动制度落实落地,更大力度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许新建说,《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围绕“预防”作出制度安排
作为反垄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在整个体系之中如何定位?能起到哪些特殊作用?
“主要是预防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说,围绕“预防”两个字,《条例》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坚持应纳尽纳、应审尽审,《条例》将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都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同时规定,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台,增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此外,《条例》有针对性设置了监督处理措施和考核评价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
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介绍,此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方和领域未按照要求开展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和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准入不准营”“玻璃门”“旋转门”等现象尚未消除。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审查范围更加全面,机制更加健全,标准更加优化,保障更加有力。“《条例》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级。”许新建说。
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竞争政策就是发展政策,直接影响各类经营主体。“我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说,《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19项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建立了一个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
具体来看,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例如,根据《条例》的规定,有关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据介绍,从2016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以后,已经组织了三次全国系统性集中清理,及时纠治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下一步,清理工作要常态化,继续深入实施。
“随着《条例》的全面落实和深入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度基础将更坚实,惠及各类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将更公平,我国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许新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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